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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2008-7-9

  两部委减免农民合作社四项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增值税;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了促进规模化产业化农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7月8日下发通知称,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已从本月1日开始执行。

  增值税印花税均有减免

  两部委在通知中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被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之前国税总局的税收优惠明确指出为“初级农产品”。按照初级农产品,则需要缴增值税。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据记者了解,如按照一般纳税人则基本税率为17%。

  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按照去年底,国税总局的说法为“暂时”。最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以上减免税收政策,已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去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

作者/出处:新京报 阅读次数 [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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